錸炩塑膠(昆山)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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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首次進口的化妝品,進口單位必須提供該化妝品的說明書、質量標準、檢驗方法等有關資料和樣品以及出口國(地區)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方可簽定進口合同。
第十六條 進口的化妝品,必須經國家商檢部門檢驗;檢驗合格的,方準進口。
個人自用進口的少量化妝品,按照海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第四章 化妝品衛生監督機構與職責
第十七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行使化妝品衛生監督職責,并指定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化妝品的監督檢驗工作。
第十八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聘請科研、醫療、生產、衛生管理等有關專家組成化妝品安全性評審組,對進口化妝品、特殊用途的化妝品和化妝品新原料進行安全性評審,對化妝品引起的重大事故進行技術鑒定。
第十九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設化妝品衛生監督員,對化妝品實施衛生監督。
化妝品衛生監督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從符合條件的衛生專業人員中聘任,并發給其證章和證件。
第二十條 化妝品衛生監督員在實施化妝品衛生監督時,應當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化妝品衛生監督員對生產企業提供的技術資料應當負責保密。
第二十一條 化妝品衛生監督員有權按照國家規定向生產企業和經營單位抽檢樣品,索取與衛生監督有關的安全性資料,任何單位不得拒絕、隱瞞和提供假材料。
第二十二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化妝品衛生監督員及衛生監督檢驗機構不得以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生產、銷售化妝品,不得監制化妝品。
第二十三條 對因使用化妝品引起不良反應的病例,各醫療單位應當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企業擅自生產化妝品的,責令該企業停產,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并且可以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生產未取得批準文號的特殊用途的化妝品,或者使用化妝品禁用原料和未經批準的化妝品新原料的,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并且可以責令該企業停產或者吊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進口或者銷售未經批準或者檢驗的進口化妝品的,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并且可以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
對已取得批準文號的生產特殊用途化妝品的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產品的批準文號。
第二十七條 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國家《化妝品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并且可以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進;情節嚴重的,對生產企業,可以責令該企業停產或者吊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對經營單位,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且可以處違法所得2到3倍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決定。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有關廣告管理的行政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吊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處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撤銷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的處罰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罰款及沒收違法所得全部上交國庫。沒收的產品,由衛生行政部門監督處理。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書次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30日內給予答復。當事人對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通知書次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對衛生行政部門所作出的沒收產品及責令停產的處罰決定必須立即執行。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執行,逾期又不起訴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造成人體損傷或者發生中毒事故的,有直接責任的生產企業和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對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化妝品衛生監督員濫用職權,營私舞弊以及泄露企業提供的技術資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所屬單位生產的投放市場的化妝品的衛生監督,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3]